土豆在儲存過程中,因保鮮倉庫溫度調節不當,導致土豆出現腐爛、霉變,對此,土豆老板武先生要求冷藏公司賠償其腐爛的45噸土豆共計67500元的損失費,然而冷藏公司卻認為其中40噸的土豆之所以發生霉變是由于武先生自己造成的,因此拒絕賠償。近日,烏市頭區法院經過審理后,最終判決冷藏公司賠償武先生5噸土豆的損失。
武先生是一名蔬菜批發商,2014年10月,他將批發來的80噸新鮮土豆儲存在某冷藏公司的保鮮倉庫里,并與冷藏公司簽訂《庫房租賃合同》,雙方約定,武先生每月支付4000元的儲存費用,儲存期限為三個月,而在此期間,冷藏公司按要求控制庫房溫度為零度至零上三度,如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的損失由冷藏公司負責,將以每噸1500元的價格進行賠付,其他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武先生自行承擔。
2015年1月20日,合同期限已滿,武先生來到庫房準備將土豆運走,此時,他發現庫房內有至少有5噸的土豆發生腐爛和霉變的情況,于是,武先生認為是冷藏公司的設備出現問題,溫度控制錯誤從而導致土豆被凍壞了,冷藏公司應當按約賠付,而冷藏公司則要求武先生把其余的好土豆先移除庫房。
因擔心冷藏公司不予賠償,于是武先生并沒有將剩余的土豆移出,而是在庫房中又繼續存放了3個月,直到看見庫房中越來越多的土豆開始發生腐爛和霉變,武先生的心里這才急了起來,只好匆忙大致挑選了沒有問題的土豆,而經過稱量,仍然可以繼續銷售的土豆只剩下35噸左右,其余的45噸土豆只能丟棄處理。
為此,武先生要求冷藏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以每噸1500元的價格賠償其67500元的損失,但冷藏公司卻認為,最初只有5噸的土豆發生霉變,原本是可以避免更多土豆腐爛的,是因為武先生自己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才導致土豆腐爛的噸數增加。
近日,烏市頭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中,法院依法委托了專業的農林業司法鑒定所,對土豆出現問題的原因和時間進行專業鑒定。最終得到的鑒定結論是:約有5噸土豆由于凍害造成腐爛,時間在2015年2月前,其余約40噸土豆在儲藏過程中未遭受凍害,均已安全度過休眠期,因2015年4月以后庫內溫度偏高、濕度偏大及儲藏時間過長超過存儲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腐爛、發芽。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冷藏公司賠償武先生5噸土豆的損失7500元。至于其他40噸土豆的損失,由武先生自行承擔。
對此,法官也提示: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案中,本來武先生的損失只有5噸土豆,結果因為和冷藏公司針對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武先生遲遲未將好的土豆出庫,最終導致40噸土豆陸續變質,而對于擴大的損失,只能由武先生自行承擔。法官建議,如對方違約,守約方要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就擴大的損失是不能要求對方賠償的。